河北省國土空間規劃公開征求意見 石家莊唱主角

近日,河北省自然資源廳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河北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意見建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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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顯示,河北省于2019年啟動了《河北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編制工作,為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總體目標,謀劃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根據《規劃》,河北省未來15年的總體定位是:全國現代商貿物流基地、產業轉型升級試驗區、新型城鎮化與城鄉統籌示范區、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展望未來15年,河北省將落實京津冀“一核雙城三軸四區多點”的協同發展格局要求,構建“兩圈兩翼、三帶四區、多點支撐、南北生態”的全省國土空間總體格局。

目前,《規劃》已形成初步成果,為凝聚智慧和共識,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征詢時間為即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共30天。

規劃范圍包括河北省行政轄區內陸域和管轄海域國土空間。規劃期限陸域國土面積 18.88 萬平方公里。

2025 年:不斷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不斷取得新進展,京津

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和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水平不斷提升,區域發展落差逐步縮小,城鄉人居環境更加優美,資源要素配置更趨合理。

2035 年:逐步形成科學適度有序的國土空間格局,綜合競爭力躋身全國先進省市行列重大國家戰略和國家大事取得歷史性成就,生態環境建設取得重大成效,國土空間競爭力持續增強,資源利用效率穩步提高,人居環境品質明顯提升,全面構建生態型、網絡化、開放式、集約型的國土空間格局。

城市規劃部門在不征求土地所有人意見的情況下所做的規劃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效力! 城規這邊的總體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都是要經過地方人大的通過的,如果一旦通過,那么必須有法律效力。法定規劃的制定是無視土地所有人的意見的,編制過程中會與各個政府部門溝通,獲取規劃建議,同時還是少量的示意性的公眾參與。

但是規劃公示是一個法定程序,但是在中國很少受到重視,老百姓也無從通過技術性文件分析出規劃對自己生活的影響,難以發言。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充分吸取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