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與城市規劃怎樣區分?
環境保護與城市規劃、建設有著密切的關系。環境科學與城市規劃科學都有各自特有的領域,這是很明顯的。那么這兩門科學有哪些相似的地方呢?有些什么共同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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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的一致性。對于一個城市,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目標都是使城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使城市環境優美、有特色、令人喜愛,以滿足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二)重點任務的相同性。城市環境保護是整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因為70%的污染物從城市產生。“七五”期間,國家列出了51個重點保護的城市,加強綜合治理工作,提出了環境質量標準要求以及計劃控制指標。其中,相當一部分環境質量標準要求要依靠城市合理布局,特別是調整城市工業布局才能達到,而這恰恰又是城市規劃的主要任務之一;(三)學科發展趨勢的相似性。環境科學還比較年輕,呈多方位的發展,只有多觸角、多方面的探索,才能摸索出一條比較科學的學科體系。比如環境科學發展的一個重要側面是從單項治理走向區域防治。近些年來,區域環境規劃、區域環境影響評價逐步地顯示了它們的生命力,寧波開發區、云南開遠市、安徽淮南礦區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城市規劃科學的發展也是從一個城市走向一個區域,探索市域、縣域的規劃,研究一個區域的城鎮體系的現狀和發展。這樣,區域環境規劃、區域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評價與審批、實施就與市域、縣域規劃、城鎮體系布局直接聯系起來了。如上海經濟區的規劃就有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環境規劃這兩大塊內容。它們之間又是相互滲透、相互促進的;(四)與經濟建設的緊密性。城市規劃的重要任務是為經濟建設服務,使建設收到良好的效益;同時促進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城市布局合理、城市基礎設施完備,城市功能堅實,城市的效能就高。而布局的合理性、設施完備程度又受經濟實力的制約(如投資的多少、投資的方向、投資的先后等)。環境保護幾乎與城市規劃與建設相同,它既促進經濟建設發展,又受經濟水平的制約。如環境保護的投資目前只占國民生產總值的0.5%,而如果要真正能控制污染,一般應在1.5%~2%;國家規定的企業技術更新改造資金中應有7%用于環境保護設施的改造上,而現在僅達2%左右;應收到20億元左右的超標排污費,而實際上僅收到14億~15億元;治理污染的示范工程(如脫硫裝置、廢棄物處理場等)還沒有投資渠道;環境保護事業自身建設(如環境監測站等)的費用仍很緊張。這些無不受國家經濟實力的影響;(五)工程措施的集中性。城市綜合整治和設施水平、效率,與城市涉及環境的諸因素的改善密切相關,而又基本上匯集到工程措施上來。比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氣化率的提高、煙氣脫硫裝置的使用、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集中處理、放射性廢物庫的建設……無不要采用工程措施來達到目標要求的效果;不采取工程措施就能比較徹底地解決污染防治是較少的。城市規劃的目標要求,同樣需要諸多工程措施來體現,而它的工程措施中有不少又是環境保護目標所要求的。
從以上5個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這兩門學科,無論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有十分協調的內容。但是,也應當同時看到,它們畢竟是兩個學科領域,工作的開展上也各具特色。為了在實際工作中協調配合得更好,共同振興事業,有以下幾個方面是要著力促進的:
(一)新建的工程項目的選址、定點要緊密配合協作。尤其是工業建設項目和重大的基礎設施建設(機場、港口、高速公路等),都要有合理布局。這樣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功能、效益,又能減輕污染,改善城市風貌。
(二)努力做好城市工業布局調整規劃。我國的大多數城市都面臨著合理調整工業布局這樣一個難題。現實的污染擾民,企業技術改造,城市總布局的合理化,都要求城市規劃與環境保護這兩支隊伍共同配合,制定出城市工業布局調整規劃,并推動其實施。
(三)協力規劃、建設好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上述幾項工作,都有兩個學科的共同的工作領域,在工作中學科之間又互相滲透、交叉。我國的文物古跡和有特色風貌的景觀不少分布在中小城市,而當前污染又正在向小城市擴散,因此中小城市的工作更應引起大家的嚴重關切。還有,干旱、半干旱地區沙漠化的趨勢,正在威脅著城市的發展。滿洲里、海拉爾等城市之所以有特色,正是由于它們鑲嵌在呼倫貝爾大草原上,大興安嶺茂盛森林的撫育,呼倫湖碧水滋潤,使它們生機盎然。如若這些條件惡化,城市特色、生機也將消失、衰退。
大興安嶺城市規劃、環境保護都有各自的科學領域和工作范圍。從近年來環境保護工作發展情況看,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是值得城市規劃工作借鑒的:
(一)環境保護立法系統化。重視立法執法,才能逐步地走向高效益、高層次的管理。一項事業僅有技術的保障是遠遠不夠的,只有“法治”才能從根本上保證事業健康順利地發展。環境保護有比較完善的立法體系,除了《環境保護法》這項基本法以外,還有《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一個國家有沒有一個比較健全的環境法規體系,是衡量一個國家環境法規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同樣我們也可以這樣來說,一個國家有沒有比較健全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是衡量一個國家城市規劃工作發展的重要標志。
(二)積極創造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外部條件。任何一項事業的發展都要有相應的人才,都要一定的經費,都要有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房屋、設備、儀器等)。環境保護每干一項工作,都積極物色人才、培養人才,使他們除了懂專業,還要會管理。為了適應環保事業的發展,還要積極疏通渠道,開辟財源,使相應的機構(科研、報刊、出版、學校、培訓基地等)基本上建立起來,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工作體系。
這當中有一個觀點——不少教材中、講課中都強調城市規劃有“地方性”特點。實際上,這并不是城市規劃工作特有的特點。難道環境保護工作的“地方性”不強么?一項尚不為大多數人所理解的事業,在它的發展中,尤其是起步階段,如果不強調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宏觀上加以指導,而卻過于強調“地方性”,這樣常常會使它難于具備開展工作的充實條件,會使“分散性”沖掉了它的整體性和系統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政府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 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生態環境持續良好,構筑國家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建設美麗 *** ,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 *** 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資源開發、項目建設、興辦企業等與生態環境有關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在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的方針,鼓勵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業和特色優勢產業,推動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
嚴禁引進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產業和項目,嚴禁引進淘汰落后的生產技術和設備,不應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第四條 資源開發、生產性項目建設應優先考慮生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水平,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控制資源消耗量,嚴格環境準入和環境保護第一審批權。第五條 生態環境保護實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審批,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統一發布環境監測數據和環境信息。
發展改革、國土、交通、水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第二章 保護與開發第八條 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據自治區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劃定生態紅線,確保生態環境保護底線。第九條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銜接,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效調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
礦產、水電、旅游等資源開發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有關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項目審批機關不應審批、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金融機構不得辦理貸款。第十條 礦產、水電資源開發和交通、通信、輸變電線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應充分考慮環境影響和景觀影響,科學設計、優化選址選線,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設置取料場、棄渣場、施工便道和生活營地等臨時設施,及時進行生態恢復,嚴禁隨意開挖、隨地棄渣,嚴禁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做好預防和減少水土流失工作。第十一條 對礦產、水電、旅游等資源開發和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實施環境監理制度,實施項目建設全過程環境監管。各類開發建設項目應進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未通過驗收,不得投入生產運營。第十二條 礦產資源開發實施生態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開發建設單位應繳納生態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第十三條 禁止在自治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崩塌滑坡危險區、山洪泥石流易發區、世界自然文化遺產及國家一級公益林從事采礦、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動。
除特殊情況并經依法批準外,不得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從事與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嚴格限制在大江大河源頭、湖泊、濕地等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城鎮規劃區內,從事采礦、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動。
除經依法批準的開采區域外,嚴格限制在國(省)道和鐵路兩側可視范圍內采礦、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動。第十四條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準入。礦產勘查、開采企業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條件。第十五條 水電開發遵循統籌兼顧、確保底線的原則,有序開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主要江河干流,支流開發服從于干流開發,確保流域生態流量。流域綜合規劃、水電水利專項規劃要做到有機銜接,水電水利開發專項規劃未經審查批準,不得實施開發項目。第十六條 旅游景區、景點和設施建設應當依據當地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嚴禁無序開發,嚴格控制湖泊水上旅游項目。旅游景區應當加快建設垃圾收集處置、污水處理和公共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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