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乙級資質人員規劃師:就需要滿足工作10年么
1.總體要求。注冊規劃師不少于 4 人,年齡應當在 70 歲以下 (要求詳見“(三)專業技術人員”第 4 條所列專業技術人員年齡要求),具體時間認定以企業提交申報資料的時間為準(具體時間節點的認定,以下皆同)。注冊規劃師無需核對專業,需要核對其注冊證書的注冊單位是否與資質申報單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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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冊規劃師與城鄉規劃專業技術人員。注冊規劃師視同具有中級職稱,兩者可以重復認定。具有城鄉規劃高級職稱證的注冊城鄉規劃師可以重復認定為城鄉規劃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
(三)專業技術人員 (缺技術人員可以留言或私信)
1.總體要求。
(1)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 1 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0 人;
(2)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評審主體。評審機構為國家各部委、各省市人力資源職稱評定主管部門
(職稱證上的章應為國家各部委、各省市人力資源職稱評定主管部門公章)。企業自行評審頒發的規劃專業高級、工程類高級職稱證書,各類人才服務交流中心、信息交流服務中心、各類高校等機構頒發的工程類高級職稱證書,原則上不予認可;如上述單位確有城鄉規劃專業或其他專業高級職稱評審資格,要求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函或授權進行相應職稱評審的證明文件。
(3)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的,要求額外提供技術職稱評審表和職稱評審批準文件進行佐證,提供的予以認可,不能提供的不予認可。
①職稱證沒有載明工作單位;
②相關學歷證是函授;
③畢業時間低于以下標準的。高級職稱:大專 14 年、本科 9年、研究生 7 年、博士 2 年;中級職稱:中專 10 年、???5 年, 本科 4 年、研究生 2 年。
(4)有多余的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替代相應的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但應滿足“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及注冊規劃師以外)年齡應當在 60 歲以下且不能為離退休返聘人員”的要求。
(5)涉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上職稱評審單位與現工作單位不一致的,要求提供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應含原單位聯系人和固定電話,并加蓋公章;原單位不存續的,要求提供原單位上級部門出具的單位不存續的證明或登記不存續等可以說明的公開材料。
2. 城鄉規劃專業中、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認定
具有中級技術職稱并符合以下一種情況的相當于城鄉規劃專業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符合以下一種情況的相當于城鄉規劃專業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
(1)具有城鄉規劃師系列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的人員。
(2)技術職稱證書上專業名稱或所從事專業一欄注明為城市(鎮)規劃、城鄉規劃、城市設計、規劃設計、城市與區域規劃、 土地工程、規劃管理等的人員。
(3)具有本科以上城鄉規劃專業學歷證書的人員。主要包括: 城市規劃(城鄉規劃)、城市設計、城市與區域規劃、資源環境管理、土地利用規劃、土地資源管理、經濟地理、人文地理、城鄉規劃學、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等。
(4)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證書的人員。(即視同具有中級技術職稱)
3.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認定
(1)其他專業技術職稱包括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地理、測繪、市政、環境、風景園林、土木工程、經濟、地質工程等與城鄉規劃直接相關的人員;以及藝術設計、新聞、會計、財務、統計、法律等與規劃工作開展有關的人員。
(2)高級建筑師的認定:高級建筑師、一級注冊建筑師、高級工程師職稱專業欄為建筑設計以及具有高級職稱且為二級注冊建筑師的。
4.專業技術人員年齡要求
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和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 70 歲以下,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 60 歲以下且不能為離退休返聘人員。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離退休返聘的技術骨干(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注冊規劃師)總數不應超過 2 人,應提供聘書及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監制印發的正規離退休本。無離退休證明的,需提供原退休單位出具的證明,并注明聯系人、固定電話,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或企業自制的無公章離退休(證明)一般不予認可。
(四)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申報單位需要提供申報前連續 3 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證明應從社保部門網站下載帶有電子印章,并能體現社會保險繳納單位是資質申報單位或資質申報單位的分公司。專家審查時,申報單位自己打印的社保證明,即使加蓋社保部門印章也不予認可;申報前連續 3 個月的社保為補繳的,不予認可;只提供了 3 個月社保繳納證明的人員,重點審查。
(五)高等院校規劃編制單位有關認定
1.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教師(社保在高等院 校繳納)不超過 7 人,并應符合以下分布:注冊規劃師不超過 1人、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不超過 1 人、城鄉規劃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不超過 2 人。且高等院校教師(判定方式為社保在學校繳納或編制在校方)在本校規劃編制單位專職從事規劃編制的,不得在院校承擔任何教學任務,需要提供所在院校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并蓋章。
2.申報的教師,職稱屬于工程類的,必須是職稱評定主管部門評定,如學校有評審資格,需要提供職稱評定主管部
門委托函和評審資格證明文件。
3.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在學校辦公的,由學校出具辦公場地證明并加蓋公章,予以認可。
實施方案是否需要規劃乙級資質
是,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
(一)具備相應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他專業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辦理規劃乙級資質需要配備哪些人員?
你具體可以查閱《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城市規劃資質管理規定?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于2000年12月14日經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城市規劃資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階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階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階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階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階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專案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專案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注冊資金時,可以申請暫定資質等級,暫定等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發證部門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3年并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要求時,方可申請高一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撤銷或者更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登出或者變更手續。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報刊上宣告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八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期滿3個月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顿Y質證書》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取得城市總體規劃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其他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共同向任務所在地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四條 發證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規劃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市規劃編制有關的標準、規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檔案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應當責令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編制,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范圍承接規劃編制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偽造、轉讓、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甲、乙、丙級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均可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及1993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的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規劃選址意見書。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
60%。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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