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流程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司法鑒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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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次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4、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5、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6、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司 法鑒定文書。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8、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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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辦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許可證,需要什么條件?有文件嗎?
環境污染損害也是可以進行司法鑒定的。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主要是鑒定污染源,以及鑒定損害結果是否由污染源造成等鑒定,在環境污染損害案件中扮演著比較重要的角色。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必須由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那么,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資質的要求是什么?詳情參考下文。
一、環境污染損害
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過程中或發生后造成的各類損害,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修復和/或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期間損害。全面完整的環境污染事故損害=人身損害 財產損害 生態環境資源損害 事故影響損害 污染修復費用 應急處置費用 調查評估費用。
本定義中的環境污染損害類別有:空氣環境污染損害、水環境污染損害、聲環境污染損害、光環境污染損害、土壤環境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污染鑒定、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等。
二、環境污染損失鑒定機構的要求
司法鑒定機構具備40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經過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并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人員),其中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具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司法鑒定機構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具備文件和圖檔的數字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司法鑒定機構具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各業務范圍要求設備的具體數量和名稱;司法鑒定機構組織結構健全,建立了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行。
三、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人的要求
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人必須具有環境、法律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環境、法律等相關的行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環境、法律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這里的環境、法律等相關專業包括:環境工程、環境科學、水文學及水資源、水工結構工程、農業生物環境與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學與耕種學、土壤學、農藥學、植物營養學、農業昆蟲與害蟲防治、固體廢棄物處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氣污染防治工程、生態學、動力機械及工程、采暖通風與空調工程、礦物材料工程、建筑水利學、經濟學、民法、刑法、環境法、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工程概算、工程分析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屋鑒定資質辦理
法律分析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 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活動依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應當符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要求。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合法、中立、規范、及時的原則。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組織所屬的司法鑒定人開展司法鑒定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統一的司法鑒定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
辦理司法鑒定委托書需要哪些資料?
辦理司法鑒定委托的程序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
1、律師審查當事人身份、鑒定資料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指導當事人做好司法鑒定準備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
2、代理律師向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書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
3、律師陪同當事人前往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司法鑒定事宜;
4、代理當事人領取司法鑒定結論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通則》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申請司法鑒定的條件和程序
(2)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次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4)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5)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2、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6)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8)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2)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次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4)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5)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2、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6)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8)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怎么成立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需要什么手續?
先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然后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
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
1、司法鑒定機構設立申請書地災司法鑒定資質辦理;
2、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申請表;
3、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證書、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業組織的批復以及法定代表人、鑒定機構負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未被開除公職處分的證明等);
4、執業住所產權證或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
5、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書、許可證書或證明;
6、司法鑒定機構章程
(具獨立法人資格的提交);
7、鑒定儀器設備詳細情況目錄(包括儀器名稱、型號、主要功能、價值、出廠日期、所有權憑證、使用年限等);
8、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未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應提交認證認可計劃);
9、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轉所登記表,或申報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有關材料);
10、需要備案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司法鑒定程序制度等)材料;
11、司法鑒定機構申請登記呈批表;
12、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評審申請書;
13、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評審表;
14、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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