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封皮,保證測繪成果成圖質量,做好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必須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方可承擔測繪任務。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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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其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封皮他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的資格審查工作;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工作。第四條 《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第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乙級測繪資格的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丙、丁級測繪資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制定。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2、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3、有固定的生產單位住所地;

4、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是法人單位或者獨立建制的單位。第七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與地圖印刷、數字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與房產測繪、海洋測繪等。第八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分級進行。

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序

(一)申請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四份;

2、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測繪單位的文件(復印件);

3、單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復印件);

4、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復印件);

5、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報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成圖或者技術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個體測繪業者,應當同時提交資產證明和乙級以上測繪單位的技術擔保證明。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資格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予以補正。

1、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資格評審。對評審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最后審批意見并于三十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評審不合格的,在評審后三十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退回申請單位。

2、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初審合格后二十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另行處理。

(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甲級單位初審材料后,組織進行資格評審。對評審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最后審批意見并于三十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評審不合格的,在評審后三十日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第十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第十一條 甲、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測繪行政執法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封皮了規范測繪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行政執法證的統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轄區測繪行政執法證的管理工作。第三條 測繪行政執法證的配置范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行政執法人員。省級以下較大的市的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也可配置。第四條 測繪行政執法證實行全國統一的樣式和類型,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頒發。第五條 測繪行政執法證為本式,深藍色封皮,封面有燙金國徽和“測繪行政執法證”字樣;其內容包括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封皮:國家測繪局印章、用證規定、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工作單位及單位地址、本人像片、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編號和注冊頁。第六條 測繪行政執法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編號由大寫英文字母G、C和八位數字組成。第七條 領取測繪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是測繪主管部門在編在崗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八條 領取測繪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填寫“《測繪行政執法證》申領表”,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審核后,統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第九條 測繪行政執法證每兩年注冊一次,注冊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進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行政執法證的注冊審核工作,并于當年第一季度將審核合格的測繪行政執法證報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注冊。第十條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據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執法權時,必須出示測繪行政執法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已配發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封皮了行政執法證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使用。第十一條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使用測繪行政執法證,不得利用測繪行政執法證進行與測繪行政執法公務活動無關的其他活動。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對測繪行政執法證應當妥善保管,防止遺失和損毀。測繪行政執法證只限持證人使用,不得涂改和轉借。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遺失測繪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報告和說明情況。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離開所屬部門或者調入另一測繪管理部門,由原部門收回其測繪行政執法證并上繳發證機關。調動人員如需繼續使用測繪行政執法證的,應當重新辦理。第十四條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收回其測繪行政執法證并上繳發證機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利用測繪行政執法證進行與測繪行政執法公務活動無關的其他活動的;

(二)擅自涂改測繪行政執法證的;

(三)將測繪行政執法證轉借他人的;

(四)在測繪行政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封皮:《測繪行政執法證》申領表(略)

測繪工作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使測繪工作順利進行,保障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的基本權利,根據《測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測繪外業作業人員和需要持有測繪工作證進行測繪作業的其它測繪人員、測繪生產技術管理人員、測繪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領取測繪工作證。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

測繪單位的非正式職工根據工作需要可領取臨時測繪工作證。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工作證的統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測繪工作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測繪工作證在全國范圍內通用。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對持有測繪工作證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工作人員在交通、運輸、安全、食宿、物資供給等方面,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必要的協助;各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的測繪活動。第六條 測繪工作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秘密,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毀和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第二章 《測繪工作證》樣式與發證程序第七條 《測繪工作證》為綠色封皮,封面有燙金國徽圖案和“測繪工作證”字樣,本式;《臨時測繪工作證》為綠色封皮,封面有“臨時測繪工作證”字樣,本式。

《測繪工作證》內容:制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條款 照片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職務 職稱 專業 工作單位 單位地址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 證件編號 有效期限和注冊核準記錄。

《臨時測繪工作證》內容:制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條款 照片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職務 職稱 專業 工作單位 單位地址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 證件編號和有效期限。第八條 測繪單位領取測繪工作證,須填寫《測繪工作證申請表》和《測繪工作申請匯總表》,報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批、發證。第九條 測繪單位離(退)休返聘人員、一年以上臨時工及實習人員和在教學、科研活動中從事臨時測繪作業的人員,需要持證進行測繪活動的,可申請辦理《臨時測繪工作證》。《臨時測繪工作證》有效期為兩年。

測繪單位領取《臨時測繪工作證》須填寫《測繪工作證申請表》和《測繪工作證申請匯總表》,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證。第十條 領證單位必須如實反映領證人員情況,嚴格執行領證規定,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報冒領。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辦證申請,并經審核各種報表及各項手續完備之日起,在六十日內,完成《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證工作;在三十日內,完成《臨時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證工作。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辦理遺失證件的補證和舊證換新證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補(換)證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換)證工作。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測繪工作證的審批、發證和管理工作。應當及時將本地領取測繪工作證情況填寫《測繪工作證備案登記表》并于當年12月底以前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測繪工作證實施規程》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 證件的使用第十四條 測繪人員在以下情況下應當主動出示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1.與測繪活動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的單位、個人聯系工作時;

2.使用測量標志時;

3.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時;

4.進入機關、廠礦、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塊進行測繪時;

5.辦理與所進行的測繪活動相關的其它事項時。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入保密單位、軍事禁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需經特殊審批的區域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并持有測繪工作證及其相應的審批文件進入。第十六條 測繪工作證不載明測繪工程項目名稱、作業地點、作業時間,其內容由測繪任務登記書或測繪任務書證明。第十七條 測繪人員必須依法使用測繪工作證,不得利用測繪工作證進行欺詐及其他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