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新資質標準出臺,資質改革將設1年過渡期
新資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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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出臺新的資質管理規定和標準。在充分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修訂工作。
改革將做好新舊政策過渡銜接,設置1年的新舊資質過渡期,并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的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減輕企業換證負擔,確保新舊政策平穩過渡。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四大類,每大類下設若干類別和等級,共計593項,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公路、鐵路、民航、水運、水利、通信等領域。目前,共有建設工程企業13.6萬家,從業人員6000余萬人。
11月11日,全國大幅壓減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并加強監管,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擴大消費和有效投資創造條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從六個方面落實上述要求:
1、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將現有593項資質類別、等級壓減至245項,壓減幅度為59%。
2、放寬準入限制,激發企業活力。精簡審批條件,放寬資金、人員、業績、技術裝備等要求。
3、下放審批權限,方便企業辦事。開展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
4、優化審批服務,推行告知承諾制。加快推行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全面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
5、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加大審批后動態監管力度,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個人職業資格管理,建立個人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6、完善招投標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優化調整招標條件設置,引導建設單位更多從企業實力、技術力量、管理經驗等方面選擇企業,推行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加強監督指導,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制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指標說明,細化審批標準和要求,加強對地方資質審批人員的培訓。同時,對地方資質審批工作進行抽查,對違規審批行為嚴肅處理,公開曝光。
一、住建部:《改革方案》六方面舉措深化工程建設領域“放管服”改革
11月11日,全國大幅壓減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并加強監管,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為擴大消費和有效投資創造條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從六個方面落實上述要求:
1、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將現有593項資質類別、等級壓減至245項,壓減幅度為59%。
2、放寬準入限制,激發企業活力。精簡審批條件,放寬資金、人員、業績、技術裝備等要求。
3、下放審批權限,方便企業辦事。開展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
4、優化審批服務,推行告知承諾制。加快推行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全面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
5、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加大審批后動態監管力度,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個人職業資格管理,建立個人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6、完善招投標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優化調整招標條件設置,引導建設單位更多從企業實力、技術力量、管理經驗等方面選擇企業,推行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加強監督指導,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制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指標說明,細化審批標準和要求,加強對地方資質審批人員的培訓。同時,對地方資質審批工作進行抽查,對違規審批行為嚴肅處理,公開曝光。
二、住建部:改革力度大 協同性好 企業獲得感強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特點:
1、是改革力度更大。將現有的593項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數量壓減至245項,幅度達到59%,遠遠超過了最初確定的壓縮1/3的目標。大幅放寬市場準入限制,改革后10類施工特級資質,包括房建、公路、鐵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一共10個類別,整合為綜合資質,可以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拓寬了企業承攬業務范圍,橫向全部打通。
2、是協同性更好。統籌考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4類資質的具體情況,制定改革措施,既兼顧了4類資質的各自特點,又統籌謀劃,在資質名稱、類別、等級等方面力求統一。下一步,將整合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的管理規定,并在修訂資質標準時做好相互銜接。
3、是企業獲得感更強。大幅精簡審批條件,適當放寬有關指標的要求。同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更有利于企業便利化申報,為企業提供方便。將所有的資質等級原則上都壓減為甲乙兩級,放寬部分資質承攬業務的范圍,對中小企業是非常大的利好,有利于企業孵化和成長。
三、住建部:一手抓簡政放權 一手抓事中事后監管
此次改革堅持“兩手抓”,一手抓簡政放權,大幅壓減企業類別和等級;一手抓事中事后監管,要加大資質審批后的動態監管力度,特別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主要有五項舉措:
1、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對企業取得資質后是否繼續符合資質標準進行動態核查,對經核查認定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企業要撤回其資質,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人員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直至吊銷證書。
2、是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模式,對投訴舉報較多的企業要加大抽查頻次,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
3、是嚴格監管執法,強化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責任落實,加大對轉包、違法分包、資質 *** 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突出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懲戒,切實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4、是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黑名單”制度,對失信企業在資質升級、業務承攬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時推行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規范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行為,有效控制工程風險。
5、是強化個人職業資格管理,明確注冊人員在建設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推動建立個人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職業資格人員必須與崗位掛鉤,要終身問責,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撐。
四、測繪資質改革有四大舉措
自然資源部從組建伊始就對深化測繪領域改革提出要求、進行部署,多次研究改革的重大問題,并廣泛征求意見,進行了深入調研和科學論證,形成了測繪資質改革的方案,方案主要解決測繪資質的類別等級過多過細、部分條件設置與新的形勢發展不相適應、事中事后監管力度不夠等三方面問題。主要有四方面舉措:
1、壓減測繪資質類別等級。我們將測繪資質由4個等級壓減為2個等級。類別由55項壓減到10項。改革之后,測繪資質類別等級總數由138項壓減到20項,壓減幅度達到85.5%。
2、下放甲級資質審批權限。除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資質保留在自然資源部審批外,其余的9項甲級資質審批權限由自然資源部下放到省級自然資源部門。
3、合理降低準入門檻。突出測繪資質的專業屬性,取消沒有法定依據的前置考核條件,降低非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非常用貴重裝備的考核要求。
4、壓減審批時限和材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壓減6項證明材料,繼續實行“不見面”審批,大力推行測繪資質的電子證書。為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過渡,給予市場主體一年的過渡期,在人員認定方面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確保改革平穩過渡和盡快落地見效。
五、最大限度減少對市場活動直接干預
在改革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當前的市場實際情況,按照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的要求,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激發市場活力。
1、是有利于釋放市場主體活力。改革方案將測繪資質類別等級總數由138項壓減到20項,大幅減少政府部門對市場主體具體經濟活動的干預,測繪單位不需要因為提升資質等級、變更專業范圍一次次申請。
2、是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改革方案突出測繪資質的專業性,取消了沒有法定依據的前置考核條件,取消對單位辦公場所、無人機操控技術人員等考核條件,降低非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非常用貴重設備的考核要求。這些舉措一方面減輕測繪單位市場準入的負擔,另一方面催生新的市場主體,增加就業。
3、是有利于優化服務。改革方案明確下放除電子導航地圖制作以外的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權限,壓縮審批時限,更便利申請單位就近辦理甲級資質申請,更有利于地方自然資源部屬地化管理和服務甲級測繪單位,大幅提高審批效率。繼續實行“不見面”審批,大力推行電子證書,讓數據“多跑路”、申請單位“少跑腿”,打破測繪單位辦事的時間和地域限制,大幅度降低辦事成本
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促進測繪行業健康發展
改革方案堅持簡政不簡責,放權不放任,通過明確監督檢查措施,進一步規范監管行為;明確規定“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對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提出要求;明確強化測繪單位的信用體系建設,保障隨機抽查結果得到有效運用;明確各級自然資源部門監管職責等改革措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平競爭。
改革方案明確了下放大部分甲級資質的審批權限,一方面可以充分調動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加強屬地化事中事后監管的主動性,提高監管效能。另一方面,將自然資源部從以往的行政審批事務中解脫出來,從而加強對地方自然資源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更好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測繪行業信用管理等措施,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測繪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新的資質標準什么可以下來?具體要更改那些變化?
資質改革內容
進一步加大放權力度新疆測繪資質備案取消,除綜合資質外新疆測繪資質備案取消,全部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公路、鐵路、水運、民航、水利新疆測繪資質備案取消,通信等資質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施工資質。將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改為施工綜合資質新疆測繪資質備案取消,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業務;保留12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將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4類;將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綜合資質只設甲級,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不分等級。改革后,施工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由138個壓減為40個,壓減71%。
工程勘察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將4類專業資質及勘察勞務資質整合為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3類專業資質。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改革后,工程勘察資質類別和等級由26個壓減為7個,壓減73%。
工程設計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將21類行業資質整合為15類行業資質;將155類專業資質整合為13類專業資質;將8類專項資質改為6類通用專業資質,并取消環境工程專項資質新疆測繪資質備案取消的5個專項類別,整合為環境工程專業資質;保留3類事務所資質。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只設甲級,行業資質,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改革后,工程設計資質類別和等級由395個壓減為72個,壓減82%。
工程監理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可承擔各類工程監理業務,規模不受限制;取消專業資質中的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農林工程資質,保留其余10類專業資質,取消事務所資質。綜合資盾只設甲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改革后,工程監理資質類別和等級由34個壓減為21個,壓減38%。
造價甲乙丙資質取消了!

新疆 *** 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予以廢止的(53件)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12件)
1.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89年12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號,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正)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規則(1988年11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正)
3.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1989年11月2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號,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正)
4.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1990年12月1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號)
5.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1991年6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號)
6.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1992年1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5號)
7.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辦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0號)
8.防沙治沙若干規定(1996年11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4號)
9.勞動合同管理辦法(1998年5月1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8號,2003年5月9日政府令第111號修正)
10.酒類管理辦法(1998年7月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0號,2002年5月20日政府令第104號修正)
11.無公害農產品保護辦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8號)
1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辦法(2003年7月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4號)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31件)
13.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問題的補充規定(1981年8月21日新政發[1981]229號)
14.公路運輸市場管理辦法(試行)(1981年10月5日新政發[1981]137號)
15.關于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1981年12月16日)
16.城市住宅設計標準補充規定(1982年3月19日新政辦[1982]40號)
17.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1982年3月19日新政發[1982]71號)
18.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試行)(1982年8月19日新政發[1982]224號)
19.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貫徹執行新黨發[1984]37號文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84年9月22日新政發[1984]123號)
20.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1984年11月5日新政發[1984]108號)
21.加強技術改造計劃管理和技術改造程序的暫行規定(1986年8月1日新政辦[1986]145號)
22.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實施辦法(1986年11月27日新政發[1986]128號)
23.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6年12月2日新政發[1986]137號)
24.科學技術撥款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5月9日新政辦[1987]88號)
25.關于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基本建設用地征撥程序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新政發[1987]74號)
26.貫徹國務院《關于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權限和簡化審批手續的通知》的補充規定(1987年9月18日新政發[1987]105號)
27.工業企業質量考核與獎懲辦法(1987年10月18日新政辦[1987]237號)
28.關于法規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暫行規定(1987年11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29.甘草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987年12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30.測繪成果成圖有償檢驗辦法(1988年7月27日新政辦[1988]109號)
31.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實行社會統籌暫行規定(1988年10月14日新政發[1988]129號)
32.關于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秩序禁止無證人員進入邊境管理區活動的通告(1989年3月15日)
33.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考試錄取和面試暫行辦法(1989年9月6日新政發[1989]86號)
34.照顧安置長期在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暫行辦法(1989年12月28日新政發[1989]121號)
35.關于中外籍車輛臨時入出境審批及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1994年2月21日新政辦[1994]20號)
36.烏魯木齊市城市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增容費征收暫行辦法(1988年7月12日新政辦[1988]98號)
37.批轉自治區勞動局《關于臨時工因工負傷后有關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1979年7月1日新革發[1979]268號)
38.批轉自治區酒類專賣局《關于改進酒類產銷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1985年8月10日新政發[1985]99號)
39.批轉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加強對邊境地區采挖藥材管理嚴防人員越境的意見》(1986年4月29日新政發[1986]45號)
40.批轉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工農業生產實行“定額配水”的暫行辦法》的通知(1987年7月1日新政發[1987]66號)
41.轉發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委員會《農牧區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實施意見》的通知(1987年5月5日新政辦[1987]83號)
42.轉發自治區醫藥管理局《關于封山育藥保護資源緊急措施》的通知(1989年4月8日新政辦[1989]44號)
43.轉發自治區財政廳《新疆 *** 爾自治區區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8日新政辦[1999]130號)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由部門發布的規定(10件)
44.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1988年4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新政環字[1988]7號發布)
45.家畜家禽品種改良管理辦法(1993年11月23日新政函[1993]240號批準,1994年3月10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畜字[1994]5號發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改)
46.關于《新疆 *** 爾自治區計劃生育辦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年11月5日新政函[1993]229號批準,1993年11月25日自治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新計生政法字[1993]19號發布)
47.關于執行調整后的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喪葬費標準的通知(1994年8月10日新政函[1994]122號批準,1994年8月22日自治區公安廳新公交[1994]86號發布)
48.草原防火實施辦法(1995年10月9日新政函[1995]138號批準,1995年11月8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草字[1995]46號發布)
49.著作權糾紛行政調解辦法(1996年1月19日新政函[1996]13號批準,1996年1月24日自治區版權局新權字[1996]3號發布)
50.草場承包管理辦法(1996年7月17日新政函[1996]88號批準,1996年7月17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草字[1996]34號發布)
51.草原風景區管理辦法(1996年12月20日新政函[1996]223號批準,1997年1月23日自治區畜牧廳新牧政法字[1997]1號發布,1997年11月20日新政發[1997]97號修改)
52.查處無照經營辦法(1996年12月26日新政函[1996]229號批準,1997年1月2日自治區工商局新工商個字[1997]2號發布)
5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1997年7月3日新政函[1997]108號批準,1997年7月23日自治區交通廳新交政法字[1997]7號發布)
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加強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發展。第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家批準,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向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六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區的市、自治區直屬縣級市以及自治區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設單位向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州、市(地)、測繪主管部門受理后,報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第七條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論證報告;
(二)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技術方案;
(三)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與國家統一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八條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九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局部區域改造擴建平面控制網的,應當采用已批準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參數。確需改變已批準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原批準程序執行。第十條 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自治區基礎測繪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州、市(地)、縣(市)測繪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自治區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區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和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州、市(地)、縣(市)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自治區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編制全區以測繪為目的使用財政資金的衛星遙感資料的購置計劃和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以及測量標志的維護、普查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四條 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用于1:10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基礎測繪的航空攝影;
(二)國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三)1:10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四)自治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五)自治區行政區域地圖的編制;
(六)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州、市(地)、縣(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城市基礎控制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本行政區域的地圖的編制;
(五)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
國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基礎控制網、基礎測繪基本比例尺系列地形圖等的更新、復測周期為5—15年。
基礎地理信息現勢資料、自治區重點大型工程項目和經濟發展重點地區基礎測繪資料,根據實際及時更新。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如何看待2021年注冊測繪師從取消到恢復?
首先這肯定是一件好事。
注冊測繪師(Registered Surveyor)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根據規定,測繪執業資格通過考試方法取得,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設3個科目,考試成績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全部合格,可獲得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證書全國有效。
經考試取得證書者,受聘于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經過注冊后,才可以注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測繪活動中的關鍵崗位需由注冊測繪師來擔任。
注冊測繪師考試的發展歷程
中國的注冊測繪師制度于2007年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由原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頒布了注冊測繪師制度的有關規定及配套實施辦法。
采用考核的辦法,經注冊測繪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復核并公示,第一批注冊測繪師正式誕生,共有633人獲得該項資格。
2021年1月13日,人社部發布公告,將注冊測繪師調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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