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11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涉外人員的非法測繪資質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涉外人員的非法測繪資質的其涉外人員的非法測繪資質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管理涉外人員的非法測繪資質,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中外經濟、科技的交流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涉外人員的非法測繪資質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以下簡稱來華測繪),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來華測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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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得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來華測繪的審批。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來華測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 來華測繪應當符合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測繪活動中涉及國防和國家其他部門或者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從其主管部門的國家秘密范圍規定。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測繪,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以下簡稱合資、合作測繪)。

前款所稱合資、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資、合作企業。

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以下簡稱一次性測繪),可以不設立合資、合作企業,但是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測繪人員共同進行。第七條 合資、合作測繪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大地測量;

(二)測繪航空攝影;

(三)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四)海洋測繪;

(五)地形圖、世界政務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的編制;

(六)導航電子地圖編制;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活動。第八條 合資、合作測繪應當取得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三)合資、合作企業須中方控股。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只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的,必須依法設立合資企業,且外方投資者在合資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四)已經依法進行企業登記,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第九條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

(二)中方控股的證明文件(只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的,需提供外方投資者投資比例不超過50%的證明文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 測繪資質許可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交申請:合資、合作企業應當分別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初審: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初審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查: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初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并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后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發放證書: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違反測繪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在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同時,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的違法行為也時有發生,并呈現出六大形態。一是一些測繪單位有意或無意標注出涉密軍事單位。二是一些沒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非法測繪。三是一些媒體將涉密信息在地圖上標注后在報紙上刊發。四是一些單位或網友缺乏保密意識,將重要設施標注或不規范的地圖等測繪信息在網上流傳,造成泄密或影響國家版圖安全。五是有些外國人在以投資、旅游等名義,從事非法測繪活動。六是有些測繪單位接受開發商好處,在對銷售房產進行測繪時,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人購房成本。開發商銷售房子前,需要請測繪單位對房屋面積進行測量,然而一些測繪單位非法虛增房屋面積,增加購房人購房成本。這成為近年來測繪地理信息領域違法行為中的新形態。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由下2列條件構成:(1)違法必須是人們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2)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必須是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3)違法必須是行為者出于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行為人要有主觀方面的過錯或罪過。(4)違法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依據:《測繪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助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

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對于情節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處理決定。

涉外人員的非法測繪活動主要涉及到我國的什么安全

涉外人員的非法測繪活動主要涉及到我國的非法測繪安全法。

非法測繪是指沒有經過許可,沒有以自己經濟活動的要求,或者為其他活動提供測繪保障,而進行的非法信息采集。地理信息涉及到國家安全,其中有敏感信息,比如軍事設施。所查到的非法測繪基本都是測了不該測的東西,容易引起安全隱患。

自古以來,地理信息就被各國視為“國之重器”,不可予人。繪制敵方地圖是準備戰爭的“必修課”,奉送己方地圖則是割讓城池的“見面禮”。

有人通過采集數據謀取利益,不排除有給了國外一些情報部門。外國人對我國的非法測繪屢見不鮮,當年日本發動侵華戰爭前,就曾先對大半個中國進行了測繪。基于互聯網的發展,目前網絡上很多單位、組織,甚至個人,都可以進行測繪,然后放到互聯網上共享。也正因為這種無序、無監管的狀態,導致網絡地圖錯漏百出,甚至頻頻出現涉及國防安全的事件。

經濟利益:

當前,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人們對各類地理空間信息的需求急劇增加,尤其是諸如導航等的電子地圖發展速度更是驚人,商業前景十分誘人,這使得一些公司和個人為獲取高額利潤不惜鋌而走險。而我國的一些公民則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不顧法律的禁止,公開或暗中為境外機構、人員的非法測繪提供便利,充當向導等。

一些境外機構也正是利用這一點,以提供資助、擔保等為誘餌,指使我方有資格的人員、機構從專業部門購買、領取基礎地理數據和測繪成果,然后轉交給境外方面;還有一些境外機構或非政府組織,看準了一些地方急于招商引資或取得經濟、技術援助的心態,以論證、考察為名,直接向中方索取地理空間信息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