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 *** 的風險

如何防范 *** 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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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被 *** 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備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標的暗箱操作導致其自行投標并中標的機會幾乎為零,因此施工企業需要和有實力并且有關系的 *** 人進行“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深圳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 *** 規定》第六條規定:“下列行為屬 *** 行為:(一)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收取管理費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的;(二)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的。”第七條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 行為論處:(一)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與現場實際施工方之間無產權關系;(二)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與現場實際施工方之間無統一的財務管理;(三)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員之間無合法的人事調動、任免、聘用以及社會保險關系;(四)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的工人之間無合法的建筑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關系。”

根據上述規定, *** 行為是被嚴格禁止的行為。由于立法上并未對“ *** ”進行明確界定,而現實中的 *** 以及與之相類似的現象又紛繁復雜, *** 行為使工程量難以查清,工程款支付混亂;資質不夠、偷工減料,導致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約定不明,一旦發生糾紛, *** 雙方難以主張權利。

【 *** 風險】

一、施工合同無效, *** 人與被 *** 企業均無法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價款回收無保障;

二、 *** 人與被 *** 企業對工程質量、工期、工傷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 *** 人因 *** 工程項目拖欠材料供應商貨款或勞動者工資的,被 *** 企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 *** 人以被 *** 企業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引起的債務糾紛由被 *** 企業承擔給付責任,并且,被 *** 企業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五、政府相關部門有權沒收 *** 所得收益,并有權就 *** 行為對 *** 人、被 *** 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被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防范措施】

一、 *** 人應格外重視工程質量問題,因為工程驗收合格是 *** 人主張工廠價款的前提條件。

二、 *** 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 人(實際施工人)既可以起訴被 *** 企業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訴發包人要求其償還,但發包人僅需在潛伏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三、被 *** 企業防范風險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 *** 方式承包建設工程,可以采取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將 *** 人聘為被 *** 企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由被 *** 企業或者項目經理組織、派遣項目的具體管理人員。加強工程款的管理,以免 *** 人以各種方式套走工程款用于其他支出。

四、被 *** 企業可以要求 *** 人提供擔保或交納擔保金,對其予以制約。還可以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組,嚴格控制工程質量。嚴格財物管理,監督 *** 人將款項用于項目建設。完善勞務管理,督促 *** 人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購買保險,以減少工傷事故發生時的風險承擔。加強項目印章管理,對外明示項目章僅限于技術往來,避免構成表見代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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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資質有沒有風險

*** 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被 *** 企業只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 *** 人經營上違約或侵權,勢必給被 *** 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和潛在的風險性,引發了實踐中的大量糾紛。從統計資料來看,因 *** 經營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中,最常見的兩種類型是:

1、 *** 單位在對外合同中發生糾紛,第三人首先追究被 *** 企業的責任。

2、 *** 人以被 *** 企業名義對外交易產生債務后,債權人會以被 *** 人作為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 經營現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較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可通過以下措施將 *** 經營的法律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承受的范圍內:

1、簽訂書面經營協議。

2、加強資質證照管理。

3、加強授權委托管理。

4、對 *** 人的經營行為實行動態監管。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 *** 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 *** 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公司注冊:建筑施工企業 *** 借用資質行為的危害性

在建筑行業中*** 測繪資質的風險,借用具有法定資質條件*** 測繪資質的風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對外承攬工程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這種現象的普遍存在,不僅規避*** 測繪資質的風險了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條件的管理,還嚴重擾亂了國內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首先 *** (借用資質)的實質就是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承包的工程在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難以實施有效的控制。 *** 人及其組成的 *** 群體往往技術裝備水平、施工經驗和組織能力難以滿足工程的需要,施工條件簡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違規施工。這給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帶來了諸多隱患。

其次,由于 *** 人用的是被 *** 人的名義,在施工組織管理的全過程中產生經濟往來的民事行為往往都是以被 *** 人的名義實施的,一旦發生糾紛或對外債務不能清償等,因涉嫌及主體眾多、法律關系復雜,若處理不好,極有可能因此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

此外, *** 人為爭取建設單位和被 *** 單位的信任,最大限度的獲取非法利益,可能會不擇手段的拉攏、腐蝕相關部門或人員,使非法的 *** 行為能披上合法的外衣,從而滋生各種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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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風險大嗎?

1、 *** 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2、被 *** 企業只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 *** 人經營上違約或侵權,勢必給被 *** 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所謂的 *** 公司實際上是依附在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通過 *** 的名義從事著公司應該從事的民事活動。但是需要向 *** 方繳納一定的 *** 費。

*** 公司的風險是什么

1、施工合同無效, *** 人與被 *** 企業均無法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價款回收無保障;

2、 *** 人與被 *** 企業對工程質量、工期、工傷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 人因 *** 工程項目拖欠材料供應商貨款或勞動者工資的,被 *** 企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 *** 人以被 *** 企業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引起的債務糾紛由被 *** 企業承擔給付責任,并且,被 *** 企業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5、政府相關部門有權沒收 *** 所得收益,并有權就 *** 行為對 *** 人、被 *** 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被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研究所能否 *** 具有資質的企業從事測繪類活動?

研究所不能 *** 具有資質的企業從事測繪類活動。 *** 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測繪資質的風險,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將 *** 經營界定為 *** 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測繪資質的風險,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解釋》第4條規定*** 測繪資質的風險: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 測繪資質的風險他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見,由于 *** 屬于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事實,一旦發現,將承擔合同無效、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

關于資質 *** 的風險,你知道多少?

*** 測繪資質的風險我國相關法律已明令禁止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借用資質,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 *** ”。其實資質 *** 是存在很多風險的,下面本文將從五個方面來介紹資質 *** 的風險。

一、經濟損失風險

在 *** 項目中,施工單位一般缺乏對項目的實際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資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很可能因為 *** 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資金等原因對施工單位造成以下損失:

1.項目成本不可控。在 *** 項目中,項目的成本由 *** 人進行管控,施工單位一般不會參與 *** 項目的成本管控,所以項目的實際成本脫離施工單位的管控,很可能造成成本大幅脫離市場行情,在 *** 人無力施工時或者退出項目時,施工單位就很可能只能接下 *** 人留下的爛攤子,形成損失。

2.項目結算不可控。上述說到, *** 項目施工單位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費,項目由 *** 人實施,結算也由 *** 人與發包人直接確定,施工單位無法控制項目結算,若出現糾紛,施工單位只能依靠 *** 人提供的證據,難以實際控制項目結算,若 *** 項目虧損,而 *** 人退出項目,往往導致施工單位難以扭轉虧損局面,從而導致對施工單位不利。

3.維修費用不可控。一般情形下,當項目施工結束并結算完成, *** 人拿到結算款后就退出了整個項目,但是施工單位仍然承擔著對項目的維修責任,由于項目非施工單位實際管控,所以項目的維修費用不可控,并且很可能會超出預留的質保金,從而導致施工單位需要自費維修,形成損失。

4.分供付款不可控。 *** 由于 *** 人是以施工單位名義進行施工,并以施工單位名義與分包、材料采購商簽訂合同,若 *** 人無法支付或者沒有資金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材料款,那么施工單位作為名義上的合同相對方,需要承擔對分包和材料采購商的款項。

5.質量責任不可控。 *** 人 *** 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自身沒有資質或者資質較低,也就意味著 *** 人的施工組織能力、自身實力較弱,很可能導致施工質量得不到保障,造成施工質量不合格,從而對發包人造成損失,最終使施工單位與 *** 人共同承擔。

二、行政處罰風險

《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 測繪資質的風險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根據上述規定,施工單位允許他人 *** 的,可能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甚至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對施工單位的影響極大。

三、安全事故風險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而眾所周知的是,發生安全事故對于施工單位來說,是致命的,因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除了被處以罰款之外,很可能停業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相關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在 *** 項目中,由于 *** 人一般來說,沒有相關資質或者資質較低、施工組織弱、現場管理水平差、安全意識差,極大地增加了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當發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很可能不僅因 *** 被行政處罰,還需要承擔項目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即被處以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所以 *** 項目的安全事故風險較大,施工單位應重點關注。

四、市場營銷與經營管理能力風險

若施工單位大量依靠 *** 項目來擴大市場份額,增加自身合同額、營業額和利潤,那么,施工單位就失去通過提高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增加效益的動力。

市場開拓需要資源的積累,施工單位將心思用于品牌和資質為他人 *** 之時,很難將工作重心放在市場拓展上,久而久之就會與市場越來越遠,以至于企業的所有項目都來源于 *** 。

對于 *** 項目,企業賺取固定點數的 *** 費,該 *** 費取決于給他人 *** 的合同金額或產值金額,與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和技術管理沒有關系,長此以往,企業就會慢慢失去技術儲備、人才準備、知識準備和管理經驗儲備,即使有自營項目也難以做好、難以盈利,而且企業為別人 *** 在本質上損害的是施工單位股東利益,對于除大股東等實際控制人外,企業其他小股東或高管層都樂于企業為別人 *** ,一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不能認識 *** 風險,則 *** 積弊難以根除。

五、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根據上述規定,在 *** 項目中,若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需要由施工單位直接清償。在實踐中, *** 人資金實力、履約能力均不可控,很可能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從而導致施工單位清償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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