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將基礎測繪和測繪基礎設施維護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對基礎測繪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有關部門基礎測繪項目需求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屬于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萬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全省性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五)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屬于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屬于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范圍的山區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十年,平原地區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屬于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范圍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省地籍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四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甲級測繪資質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查批準;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查批準。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政府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政府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第一次申請測繪資質,是必須從丁級申請,還是可以直接從丙級或乙級申請
測繪資質分為四個等級,分為甲乙丙丁,甲級最高,丙級最低。測繪資質首次申請認定,最高可以從乙級開始(只設置甲級的除外),可以跳過丙丁級。
測繪資質升級,就必須一級一級升,不能從“跳級”。
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2016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進步和測量標志保護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者確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 全省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與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根據不同地區發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市、州、縣(區)基礎測繪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重點或者發達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和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并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規劃的實施。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房產測繪人員依法取得資格后方可從事房產測繪工作。第十四條 建立全省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的,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必須納入全省統一規劃管理;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需采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測繪資質認證和技術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告,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年度檢驗。
從事測繪活動的企業單位,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不得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單位名稱等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轉讓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兩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七條 凡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本省承擔測繪項目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第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活動,應當事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并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獲取資料
顧問電話
評論已關閉!